总会章程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友总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1-07-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友总会,英文名称: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conomics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UIBE Alumni。

第二条 本会是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友总会的校友以及有关校友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加强国内外历届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与团结,发扬母校光荣传统和优良学风,动员校友关心支持并积极参与母校的建设与发展,密切联系,互通信息,交流和总结经验,促进母校的改革与发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与科研水平,发扬我校学科特色,为祖国统一、民族复兴和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与改革开放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强化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依照有关规定编制校友通讯录,定期进行联系;

(二)印发校友通讯会刊,报道校友动态,交流信息;

(三)组织校友进行工作、业务、学术交流;

(四)及时向校友提供信息,推广工作经验和科研成果,推动校友回报母校,促进母校教育事业和校友自身事业的共同发展;

(五)组织调查研究,征集校友意见和建议,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服务;

(六)征集校史、校友资料,丰富校史博物馆馆藏;

(七)组织校友返校活动;

(八)加强与国内外校友的联系,举办有利于社会、有益于母校、有助于校友事业的各项活动;

(九)协助地方校友组织的登记注册,积极支持地方校友组织开展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对外贸易部高级商业干部学校、北京对外贸易专科学校、北京对外贸易学院(包括分校、预科、外语专科、中专部、干训班),对外贸易干部学校,对外贸易部北京中等专业学校,对外贸易部中等专业学校,国际经济管理学院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友总会、原中国金融学院及其前身北京银行学校学习和工作过的所有人员(包括继续教育、远程教育和在职教育),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五)由校友自发组织的校友团体,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校友总会或所在地方校友会同意;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支持母校工作,促进母校建设作贡献。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